张静律师解答: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的总额认定为购房款总额。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及案涉房屋购房款总额。第一,吴买家与润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第二,关于吴买家与南某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约定及当事人陈述,案涉房屋为带装修出售,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实际上是带装修的商品房,润某公司、南某公司为规避房地产调控限价政策,将总房价拆分为购房款和装修款两部分,并人为地将整套房屋买卖合同拆分为一份吴买家与润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吴买家与南某公司之间装修合同,且南某公司实质上是润某公司为完成必要的商品房配套装修工程而延请的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案涉《房屋装修合同》属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无效。第三,《房屋装修合同》隐藏的房屋买卖内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该部分合法有效,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完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案涉房屋总房款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款、面积差价款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