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就算享有集体成员资格,还要看征地款分割方案的截止方案和时间,如果是在人数确定之后才把户口迁进来的,可能就不符合分割征地款的条件。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宋女不能要求分割征地款。
判决书节选:
关于宋女请求支付48万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宋女在具备经济社第三人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下,应当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宋女因结婚进入官某第三经济社的集体中,其自述也享有医疗保险、临迁费等相关成员福利待遇。本案中,宋女于2013年与刘某结婚,于2017年将户口迁入官某第三经济社。2014年1月10日,官某第三经济社以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该方案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人口核准基准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由官某第三经济社提交的宋女、刘某与刘某前妻的《协议书》可知,双方就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作出约定,并无证据证实该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协议各方均应受该约定羁束。宋女既不符合该方案规定的入户基准时间要求,亦应信守本人曾就此作出的约定,现宋女请求官某第三经济社支付48万征地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宋女认为其依据协议对补偿款享有一定份额,应依法另行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涉案行政处理决定对宋女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