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区分退股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时,不能只看协议的名称,而要看协议的最终性质。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协议的名字是退股协议,且内容也是约定公司向某股东支付款项,表面看好像是属于退股协议。但协议又约定了公司转款后,其余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补足股权转让款。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属于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就无需召开股东会议及通知公司债权人。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退股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罗被告主张涉案《退股协议》是退股协议,而非股权转让协议;如是退股协议,应由德某公司而非公司其他股东向罗原告支付退股款;而且股东退股减资应召开相关股东会议且通知公司的债权人,但德某公司均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该《退股协议》无效。本院认为:第一,虽然涉案《退股协议》名字为退股协议,但从签订主体以及内容来看,其实质是股权转让协议,即罗原告退出德某公司,该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公司名义支付股权转让款给罗原告并由公司剩余股东承接罗原告的股份,公司剩余股东应在事后按照各自股权比例填补公司支付给罗原告的股份转让款。第二,德某公司以自己名义支付了45万元款项给罗原告,该款项应为公司剩余的其他股东以公司名义支付给罗原告的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该款项支付后再由公司的剩余股东按照各自股权比例负担相应份额。第三,既然涉案《退股协议》并非退股协议,也就无需召开相关股东会议且通知公司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