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即使丈夫不是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也是有效的。如妻子同意履行合同,则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妻子不同意,则受让人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丈夫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受让人得知丈夫擅自出让妻子股权后,直接起诉合同无效,最终法院认为即使丈夫无处分权,股权转让合同也是有效的。判决驳回原告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胡原告主张其与赵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代持协议书》无效,据此要求赵被告返还款项及支付资金占用费,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胡原告与赵被告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代持协议书》时,赵被告并非鹤某餐饮公司的股东。关于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代持协议书》的效力,因《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无权处分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胡原告在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仅以赵被告对鹤某餐饮公司股权无权处分为由而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代持协议书》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