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已对该款项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则不能再主张款项为其他性质。如果没有认定,则可以主张。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主张一笔5万7千元的款项为借款利息,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生效判决认定对方未收取任何利息。于是原告再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返还,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黄某通过向梁某转账合计57000元以支付某号案借款本金合计660万元的部分利息,但在某号民事判决中该院认定黄某从未支付利息,即梁某收款后并未将该款转交给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收款人。梁某收取该款缺乏法律根据,属不当利益,应予以返还,故梁某应返还57000元给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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