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要求减免,但是否减免,不同法官判法不同,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出租人减免承租人一个月租金。
判决书节选:
关于陈承租人是否应当向梁出租人支付2020年2月至6月份的占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陈承租人承租涉案物业后部分用于转租收益,部分用于自用经营,2020年2月、3月属于疫情期间,陈承租人主张其经营收益受到影响且部分分租户因疫情影响未支付占用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酌情认定对陈承租人应付的2020年2月剩余占用费110000元及3月份的占用费的50%予以减免。至于上一手出租方是否对梁出租人的占用费予以减免,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