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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如何认定?

2022-05-0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269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实践中存在比较难认定的情况。到底是以发解除函的日期为解除日期呢?还是以锁门的日期为合同解除日期?还是以断水断电的日期为合同解除日期。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来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定房屋上锁之日为解除时间,二审法院认定解除函上通知的解除日期为解除时间。实践中可能不同案件,不同法官认定都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当面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电某公司认为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1月26日,而远某公司认为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双方对合同解除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一审法院确定合同解除时间为电某公司对涉案房屋上锁之日的2019年12月26日。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涉案综合楼三至五层规划用途为电信机房,但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作办公用途,现因无法办理规划用途的变更手续,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电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主张在该通知送达之日起1个月后解除,且该通知邮寄至远某公司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虽远某公司拒收,但应当视为已有效通知远某公司。由于双方无法就继续履行合同协商一致,且均无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故电某公司主张《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月26日解除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26日解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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