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二手房买卖中,卖家将房屋过户至买家指定的第三人约定有效吗?

2022-04-2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807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买家买房,不过户至自己名下而过户至第三人名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只能过户在亲人或朋友名下,等自己有购房资格了再过户回来。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买家并不真正打算买房,只是意欲借签订合同与过户期间的时间差来“炒房”。实践判法各不相同,总体说来,第一种情况合同认定应履行的可能性大些,第二种情况认定可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些。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双方都有规避限购政策的意思表示,都是过错方,判定合同解除,卖家返还定金给买家,双方互不担责。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限购区域,房产交易必须符合广州市限购政策,即买方必须符合交易资格条件方可进行交易。双方约定“卖方同意委托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担任本次交易的代理人并办理售楼委托公证;卖方同意其代理人可根据买方的指示,将交易房屋过户到买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全权配合交易过户所需手续”,“双方约定于2017730日前去做售楼公证委托”,依据江某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可知,江某在与唐某签约时已入户广州,但依据双方的确认以及《补充协议》可知,江某并未告知唐某其具备有广州市户籍,且通过补充协议,与唐某共同确认其不具备有购房资格,采取指定落户第三方名下方案。江某隐瞒其户籍状况,导致唐某形成错误认识,同意与江某采取指定落户第三方的方式来实现所谓的“规避限购政策”,江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唐某虽因江某隐瞒户籍状况存在错误认识,但意欲协同江某“规避限购政策”,双方均存在过错。江某在201798日的短信以及《关于不同意唐某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回复函》中均提出在办理公证前能够办理涂销抵押,该提议并未获得唐某的同意,并不能约束唐某。唐某迟迟未涂销抵押,也有悖交易常理。综上,鉴于双方过错,法院从公平角度,予以解除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江某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唐某要求没收江某定金10万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对于已付款10万元,为免诉累,法院判令唐某向江某返还定金10万元。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508299

  • 昨日访问量

    338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