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二手房买卖中,一定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吗?

2022-04-2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235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要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而定,法院可以随意更改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确定违约无疑,按合同约定违约金为72万,但法院认为买家实际损失只有几万,最终只支持了10万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房屋因孙卖家原因于2018910被法院查封,而孙卖家在袁买家进行催告后亦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消除该履行障碍,以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袁买家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孙卖家已构成违约;袁买家于20181120向孙卖家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系依法行使其合同解除权,且《合同》已于《律师函》签收之日即20181123解除。《合同》解除后,孙卖家应向袁买家返还购房定金及部分首期房款合计500000元,故对袁买家要求孙卖家返还购房定金及部分首期房款合计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袁买家主张孙卖家应依约向其支付成交价款10%的违约金即720000元,法院认为,虽《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孙卖家,但综合考虑袁买家于2018927即知悉涉案房屋存在查封障碍,袁买家总计向孙卖家支付的款项为500000元,加之袁买家现能举证证明的损失为中介费50000元、按揭费3800元、担保费3821.4元,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孙卖家向袁买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508056

  • 昨日访问量

    338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