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租赁集体土地建厂,厂房被征收建筑物补偿款归谁?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看土地租赁合同如何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期满后,建筑物归出租人所有。法院最终认定租期内,建筑物归承租人所有,认定建筑物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案涉建筑物征收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由此可知,除另有约定外,案涉建筑物征收补偿款应当归案涉建筑物所有人所有。
《土地租赁使用合同书》第八章第一条约定,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租地块的使用权,乙方在该土地投资建设的建筑物设施属甲方所有;第十章第一条约定,在合同期间,乙方半年不交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所交纳的押金,及拍卖乙方的建设作为收回租金和滞纳金的补偿。根据上述约定,案涉建筑物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才归出租方所有,而第十章第一条的约定又可以印证租赁期间内案涉建筑物仍属承租方的财产。案涉建筑物系新某服装公司投资建设,《土地租赁使用合同书》也没有对租赁期间建筑物的归属作出相反的约定,《征收补偿协议》于租赁期间签订,案涉建筑物此时的所有人仍为新某服装公司,因此案涉建筑物征收补偿款应当归新某服装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