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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疫情二手房卖家无法回国导致过户延迟违约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75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如没有恶意,且有履行合理告知义务,则不算违约。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卖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冯卖家应承担的责任。本院对此评析如下:

袁买家与作为冯卖家代理人的梁某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知晓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冯卖家均在国外,应合理预见疫情可能导致交易受影响。事实上,因疫情因素,冯卖家不能回国亲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转而只能采用办理公证授权委托的方式委托他人办理过户手续,但该委托手续同样受疫情因素影响,直至20201126日授权委托书才到受托人梁某手上,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易完毕。因疫情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按约履行,双方均应相互体谅,合理协商解决纠纷。冯卖家在20201020日用视频方式告诉袁买家已在办理公证授权委托书,且因疫情无法控制时间,怕耽误孩子入学,建议取消交易,但袁买家表示可以等待。梁某在收到授权委托书后,也表示愿意继续履行涉案房屋买卖,但是袁买家自身不愿意继续购买涉案房屋,且已经另行购买房屋。综合上述因素,涉案房屋买卖最终未能交易成功,一方面是因疫情因素导致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相应手续,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袁买家不愿意再购买涉案房屋,有鉴于此,法院判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冯卖家将已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袁买家。袁买家要求冯卖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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