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作出强拆行为的单位为被告。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镇政府为被告。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纠纷。关于番禺区政府是否被诉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新造镇政府与涉案房屋权属人签订并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权属人已告知原告解除房屋租赁,并将涉案房屋移交新造镇政府处置,至此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已经完结,进入房屋拆除阶段,而《新造镇曾边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明确新造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虽然思科(广州)智慧城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向原告发出收房《通知》,但该《通知》的效力已被新造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所吸收。因此涉案强拆纠纷应由作出强拆行为的新造镇政府作为被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认定由新造镇政府独立承担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责任。原告主张番禺区政府应对新造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