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高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26日 9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4日患者先某因“胸腹部疼痛2+小时”由医院120接回医院,急诊以“结石性胆囊炎”收入肝胆外科,入院诊断:“1、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2、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3、2型糖尿病;4、原发性高血压”。2017年6月14日18:20家属按照医生要求到住院部大楼一层去取回CT片后回到病房发现患者呼之不应,呼吸心跳骤停。家属立即到病房走廊呼救后才招来三名医生实施抢救,患者于18:40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抢救,于2017年6月14日20:32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2017年6月16日,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先某遗体进行尸体解剖。2017年9月14日四川华西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先某死亡原因为冠心病,左心室透壁性心肌梗死、出血;左室壁破裂,心包填塞所致心源性猝死。
2017年9月26日患者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经与家属沟通决定先由律师工作组代表患方与医方进行谈判,谈判不成再到法院起诉。
二、本案第一次谈判情况
律师工作组积极与医方谈判,全面分析利害关系,医方作出愿意赔偿的表态。
2017年10月11日律师工作组前往医院与医方进行谈判。代理律师首先代表患方向医方陈述了律师审查病历中发现的医方的以下医疗过错:
1、医方两次给患者肌注曲马多止痛,掩盖了患者真实病情,但患者胸腹痛持续存在,医方没有分析患者持续疼痛的原因;
2、患者入院时心电图提示“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Rv1>1.0mv,STⅡ、Ⅲ、avF压低0.05--0.1mv”是一个典型的非ST抬高性心肌梗死心电图,再加上患者肌红蛋白升高,持续性胸痛并放射至背部,诊断心肌梗死并不困难。但肝胆外科医生没有请心内科会诊,一致按照结石性胆囊炎治疗,漏诊了心肌梗死,致使患者心肌梗死未得到治疗。如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患者的非ST抬高性心肌梗死通过介入治疗或溶栓治疗,患者预后是很好的;
3、医方给患有“2型糖尿病”的先树有输入葡萄糖氯化钠针,家属发现护士给患者输入葡萄糖氯化钠针,告知护士患者有糖尿病史,护士才通知医生停用葡萄糖氯化钠针,致使患者血糖立即升高,医生立即又使用胰岛素为患者降血糖,医生严重违反诊疗规范;
4、患者存在胆囊结石,但不存在胆囊炎,不是胆囊结石引起的疼痛,医方将“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作为患者的主要、首发疾病,漏诊了心肌梗死这个首先应该被治疗的致死性疾病;
5、入院后医方没有对患方进行病情、诊疗措施、风险的告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6、病历书写不规范;
7、医生在17:00后患者病情加重时,对患者家属多次到其办公室请求医生去查看患者病情的要求置之不理,护士多次报告医生患者病情加重,医生也无动于衷,叫护士继续观察,17:55医生叫家属到住院部大楼一层去取回CT片,18:20家属回来后发现患者呼之不应,呼吸心跳骤停。家属立即到病房走廊呼救后才招来三名医生实施抢救。患者何时死亡的医生护士都不知道,医生严重失职。
医方肝胆外科主任对医生的以上医疗过错进行了如下辩解:患者入院时心电图、心肌酶谱检查不足以诊断患者冠心病,胆心综合征也可以导致患者胸腹痛,入院后48小时进行医患沟通都是符合规范的等等。代理律师对医方的以上辩解进行逐一驳斥后,医方代表对自身医疗过错有了一定的认识,并主动询问代理律师赔偿方案,代理律师代表患方向医方提交了按照医方全责计算的《赔偿清单》。医方称:院内还没有形成讨论意见,讨论后有结论了再通知代理律师,10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三、本案第二次谈判情况
律师工作组给医方全面分析了本案的利害关系,医方作出了实质性赔偿的表态。
2017年10月24日,代理律师第二次前往医院与医方进行谈判。
医方代表首先对代理律师在第一次谈判中指出的医方医疗过错予以认可,同时指出患者尸检报告显示患者冠心病较重,心脏破口系陈旧性破口,是长期形成的结果,即便入院当时就诊断了冠心病,也可能无法挽救患者生命。因此,医方的讨论意见是在50%--70%之间协商解决。
代理律师就责任比例的问题提出了以下看法:1、患方家并不缺钱,只是想给死者讨一个公道,为此患方还专门咨询过代理律师如何追究医生的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是否可以要求医生登报赔礼道歉等问题。因此,如协商不好,那么患方必然会追究当事医生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医生和医院的行政责任,要求卫生局吊销当事医生的医师执业证并对医院进行通报批评,这对医生及医院的影响就不是用钱能够衡量的了;2、医方与代理律师在电话中沟通时就说过医方在平等责任到主要责任之间解决本案,“之间”意味着包括本数,患方提出的最低底限70%并没有超出院方的讨论意见,且患方失去亲人,承受着巨大痛苦,患方已作出了巨大的让步,医院应在讨论意见范围内的上限解决本案。3、关于肝胆外科主任提到的医生打电话问过心内科医生患者是否可以诊断冠心病问题,一切都要以病历为准,病历没有记录,那就等于没做,没有什么解释的必要。
本次谈判结束前医方提出按照65%的比例解决,患方坚持按照70%的比例解决,如医方不同意按照70%的比例解决就通过鉴定或司法途径解决。医方表示需要向院领导请示,开会决定。
后经代理律师的努力,医患双方均同意按照70%的责任比例解决,本案得以以调解方式在一个月内获得圆满解决。
点评:
本案患方之所以能在既没有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又没有通过司法途径的情况下按照主责获得了赔偿,是因为代理律师在接手本案后对本案病历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做了大量的分析工作,找出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谈判桌上代理律师利用病历审查分析报告对医方占据了优势地位,获得了主动权。否则,仅凭患方较为粗浅的认识,如何能使一个非常凶险的“冠心病,左心室透壁性心肌梗死、出血;左室壁破裂,心包填塞所致心源性猝死”的案例说服医方按照主责赔偿。研读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工作,对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病历审查是一个综合性的大工程,律师必须兼备专业的医学功底和专业的医事法学技能,否则就只能看到一棵树木,而不见整个森林,容易漏掉医方过错的关键节点,最终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