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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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与成都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高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3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芒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芒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芒XX公司返还预付款9120元;2.判令芒XX公司赔偿其损失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芒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XX公司与芒XX公司于2017年6月7日签订《项目服务合同书》,约定芒XX公司为其设计及制作画册,总费用30400元。合同签订后,XX公司依约支付了合预付款912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芒XX公司要求,XX公司先后两次寻找模特进行拍摄,导致拍摄阶段就延误至2018年1月,且XX公司为此支出费用6000元。拍摄终于完成后,芒XX公司受其业务水平所限,到2018年5月才勉强完成设计初稿,并无故涨价,且违背双方分期付款的约定,要求XX公司一次性付清款项,否则不印刷画册。双方协商不成,终止合作,但芒XX公司拒不退款,故XX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芒XX公司未举证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6月7日,XX公司(甲方)与芒XX公司(乙方)签订《项目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设计及制作300×235mm的大画册及140×210mm的小画册各3000册,总费用为30400元。甲方付款节点为,合同签订时支付预付款9120元,打样书本确定后支付第二笔款项15200元,交付成品后支付尾款6080元。此外,合同中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合同签订后,XX公司向芒XX公司转账支付了预付款9120元。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芒XX公司提出涨价,双方协商不成,未再继续履行合同,芒XX公司亦未向XX公司交付大画册。
另查明,合同约定中所涉及的小画册芒XX公司已制作完毕并交付,小画册总价为5400元,XX公司已另行转账支付了5000元,剩余400元双方约定在大画册制作完毕后一并支付。
上述事实,有《项目服务合同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律师函、情况说明、转账通知函、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XX公司与芒XX公司签订的《项目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合同履行义务。现芒XX公司交付小画册后,无正当理由要求涨价,单方面终止协议,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已收取的预付款。但因小画册的尾款400元尚未支付,故对该笔款项予以扣除。
XX公司诉称其因制作画册所需支出了模特拍摄费用6000元,要求芒XX公司赔偿。但聘请模特拍摄素材与案涉合同无必然联系,双方并未约定因制作画册所需素材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芒XX公司负担,且拍摄所得成果XX公司可继续使用,故对XX公司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XX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XX公司预付款8720元;
驳回原告四川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四川XX公司承担75元,被告成都XX公司承担10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成都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高律师,现为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2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