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和结果
未成年人夏某(2016年出生)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将某人民医院、某妇幼保健院列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判决某妇幼保健院向夏某支付医疗损害赔偿金385654.18元。某人民医院与某妇幼保健院均不服,向成都市的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某人民医院请求不承担赔偿责任;某妇幼保健院请求改判其仅按5%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并核减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及金额。二审法院立案后追加夏某之母方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二审法院组织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某人民医院于2026年2月13日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990000元;某妇幼保健院于同一期限前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共计320000元。两家医疗机构合计赔偿1310000元,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夏某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协议同时约定,若夏某后续发生必要的康复费,仍享有另行主张的权利。一审案件受理费15978元由夏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33.5元,其中某人民医院负担7491元、某妇幼保健院负担3542.5元。该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律师对案件的贡献
陈高律师系本案被上诉人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入二审后,两家医疗机构同时上诉,均主张免除或大幅减轻责任,未成年患方在一审所获赔偿及责任比例面临被核减的不利局面。陈高律师紧扣一审已查明的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针对某人民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某妇幼保健院仅按5%担责及核减赔偿项目等上诉请求逐一作出回应,坚守患方应得的赔偿权利;同时积极配合二审法院的调解工作,在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推动各方就赔偿金额与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最终促成两家医疗机构在约定期限内合计支付赔偿款1310000元,远高于一审判决某妇幼保健院单独承担的数额,并成功为夏某保留了后续康复费另行主张的权利,实现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调解案件,具有较强示范意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专业性强、责任比例与赔偿数额争议大,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既缩短了维权周期,又使赔偿义务主体、金额、履行期限一次性明确,避免了改判、发回重审或强制执行的不确定性,使未成年受害人的赔偿得以及时兑现。调解协议在确定一次性赔偿总额的同时,专门保留后续康复费另行主张的权利,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后续治疗的不确定性,兼顾纠纷一次性解决与受害人长远利益保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本案也表明,在上诉人普遍主张减责、患方利益易受侵蚀的诉讼格局下,代理人将精准的法律论证与务实的调解推动相结合,能够在合法合理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结果,为同类医疗损害纠纷的代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
陈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