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是长沙某科技公司的清洁工,因膝盖疾病导致下肢瘫痪向公司请假一个月。一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住院治疗,阳谋就给公司主管法短信要求继续请假,但公司没有同意,并以阳某自行离职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阳某治疗近半年,产生医疗费7万余元,出院后向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
后判决公司支付阳某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余元。
首先,病假工资属于劳动者保护性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属于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其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病假工资是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劳动合同合法终止的情况下,劳动者尚可获得病假工资,对于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用人单位亦应对劳动者因此丧失的病假工资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于医疗补助费并无相关规定,该项费用是为保障劳动者继续治疗疾病而赋予单位的一项社会责任和法定责任。司法实践中,适用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主要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时。依照现有的关于适用医疗补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无过错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亦不应免除其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责任。
综上,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的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将一并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