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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一次罚款一千?单位制度不合法罚款退还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437人看过举报

2020年4月28日,廖某进入某文化传媒公司从事市场总监工作,双方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如廖某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某文化传媒公司有权要求廖某赔偿经济损失等内容。2020年5月4日,某文化传媒公司制订《市场部门管理制度》,载明当周工作计划未完成者,总监罚款1000元,每次倍增;迟到30分钟以内的,总监罚款现金1000元,每次倍增等内容。廖某在该制度上签字并捺印。依据上述《市场部门管理制度》,2020年5月,某文化传媒公司以廖某开会迟到、工作任务未完成为由多次对廖某进行罚款。2020年6月6日,廖某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某文化传媒公司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廖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返还罚款。

   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某文化传媒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廖某处以罚款的数额高于廖某在试用期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廖某虽未完成工作计划,但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取消其绩效工资基础上,还按照《市场部门管理制度》进行罚款和倍增罚款,实行双重处罚,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不具有合理性。尽管用人单位享有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的自主管理权,但其权利不得滥用,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倍增罚款制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能作为对廖某进行处罚的依据。裁判机关遂判决某文化传媒公司向廖某返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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