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展某某入职长沙某置地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当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该公司未与展某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8月19日,该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展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向展某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次日,展某某以该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展某某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仅约定了试用期,故试用期满后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用工合同。试用期满后该公司未与展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长沙某置业公司虽与展某某签署劳动合同书,但仅约定了试用期,且在试用期满后未再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系为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