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皇甫XX
被告:冯XX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皇甫XX与被告冯XX于2016年11月1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因原告皇甫XX出售的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原告皇甫XX与被告冯XX并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皇甫XX与被告冯XX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冯XX需返还房屋。
请求判令:
1.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判决被告返还房屋;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法院裁判: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案涉《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宅基地。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建在宅基地上的农村房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作厂社区,而被告冯XX的户籍地不在作厂社区,因此原、被告之间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对原告皇甫XX要求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案涉房屋是否需要返还的问题。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因被告冯XX已足额支付购房款,并装修案涉房屋,至今已在案涉房屋中居住近四年,且被告冯XX在南京市没有其他住房,因此案涉房屋不宜返还给原告皇甫XX。对于原告皇甫XX要求被告冯XX返还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1、原告皇甫XX与被告冯XX于2016年11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驳回原告皇甫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王律师评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法律中较为特殊的一项不动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质,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享有和流转,否则,合同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房屋返还,本案判决合同无效但不返还房屋实质上是维护了交易的稳定性,是一种“无效当有效处理”的裁判思路,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