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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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原告胜诉,追回30万及利息

发布者:何叶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8日 41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银行账户出借款项3000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于2015年6月10日清还。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所借款项。2016年10月13日,被告保证在2017年6月10日前按所借本金还给原告,但延期届满后,被告仍然未向原告还款。故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5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兹本人借到潘利平由吴启辉账户转到本人账户现金30万(叁拾万)正,款已由本人确认收到。此借于2015年6月10日前按所借本金还给潘利平。”2016年10月13日,被告在《借条》上加注“以上借条延期到2017年6月10日前按所借本金还给潘利平。”但被告至今没有将借款清还给原告。原告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证实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将借款清还给原告。因原告并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利息计算有约定,故利息应从最后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计算。

判决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还借款300000元,并从2017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借款利息给原告

律师支招:作为出借人如何起诉

(一)起诉法院的选择

首先,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的,按约定;

其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如何充分的准备证据

作为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这里需要朋友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您手里面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没有您的名字,那么,只要您持有债权凭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您不具有出借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如果您手里仅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那么则由借款人提供证据证明。

3.如果您手里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借款人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那么则由借款人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4.如果借款人能够证明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那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就会成为法院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重要依据。

5.如果借款人主张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并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何叶律师,毕业于“211工程”北京工业大学法学,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获得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管理学位,具备法律和金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