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叶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2日 4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各种理由拖欠安装调试货款115万元及设备质保金115万元,卖方委托律师起诉顺利拿回货款230万,并支持违约金23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A公司诉称:2014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套双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产品型号为:CC12-8.83/1.43/0.3+QFW-15-210.5KV静止可控硅无刷励磁,设备总价款1150万元,合同约定如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拖欠款项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同约定设备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完成交付,被告将合同设备投入使用并支付了345万元预付款、345万元进度款及230万元货款,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安装调试货款115万元及设备质保金115万元,合计人民币230万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付货款23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欠付货款金额230万元的日万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3日为766590元,2019年1月4日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欠付货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公司货款2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3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
关于本案被告迟延付款的违约金问题,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若未按合同规定付款,一个月后每逾期一日,按拖欠款额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因自身过错,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部分为115万元,依据合同约定,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明显过高,本院酌定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被告支付原告的违约金以23万元为宜。
律师建议: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违约金,如约定过高的,法院一般会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