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君男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2日 3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北洋支行与天津凯jr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赵君男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帮助当事人胜诉:
专业能力方面
证据收集与运用能力强:赵君男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了出色的证据收集和运用能力。他能够敏锐地发现关键证据,如JS弹簧公司股东会决议和抵押承诺书上的签名可能存在伪造的情况,并积极推动对签名真伪进行鉴定。在庭审中,巧妙地运用这些证据,结合鉴定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JS弹簧公司的抵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为其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法律功底深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精准理解和运用,显示出赵君男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他能够准确地援引相关法律条文,针对案件中的合同效力、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要求等关键问题进行合理的法律解释和论证,使法官能够清晰地理解并接受其法律观点,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庭审应变能力出色:在庭审过程中,面对对方的证据和观点,赵君男律师能够迅速做出反应,灵活调整辩论策略。例如,当对方提出新的证据或观点时,能够迅速组织反驳,并根据需要申请补充证据或延期审理等,始终掌握着庭审的主动权,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职业素养方面
高度负责:赵君男律师对案件高度负责,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准备。从证据的收集整理到法律条文的检索分析,再到庭审策略的制定和实施,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他对工作的认真态度和对当事人的高度负责精神,这种敬业精神为案件的成功提供了有力保障。
·维护当事人利益: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本案中,通过成功否定JS弹簧公司的抵押合同效力,避免了当事人可能承担的巨额担保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诚信正直: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赵君男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没有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展现了律师应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风范。
本案涉及刑民交叉的复杂情况,赵君男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等相关规定,妥善协调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的关系,确保民事案件的审理能够顺利进行,不受刑事案件的不当干扰,同时也避免因民事审判影响刑事侦查,实现了刑民交叉案件的有效处理
在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北洋支行与天津凯jr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赵君男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法院判决产生了多方面的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事实认定方面
揭示关键事实:赵君男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证据收集,指出JS弹簧公司股东会决议和抵押承诺书上的签名可能存在伪造的情况,引导法院对这些关键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这使得法院在认定事实时,能够聚焦于抵押行为是否为JS弹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核心问题,为后续判决奠定了事实基础。
·构建证据体系:律师在庭审中巧妙地运用鉴定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合同签订的具体情况等,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不仅证明了签名的伪造,还从多个角度说明了JS弹簧公司在整个抵押过程中存在的异常情况,使法院能够全面、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避免了对事实的错误判断。
法律适用方面
·精准法律解读:赵君男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进行了精准的解读和援引。针对案件中的合同效力、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要求等关键问题,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提出了合理的法律解释和论证,为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有力的参考,确保判决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明确责任界定: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指出JS弹簧公司在未履行合法的公司决策程序和未表达真实担保意愿的情况下,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这种对法律责任的准确界定,使法院在判决时能够更加明确地划分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了责任的不当分配。
判决结果方面
·否定抵押效力:赵君男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地说服了法院,使法院认定JS弹簧公司的抵押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了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规定,从而否定了该抵押合同的效力。这一判决结果直接免除了JS弹簧公司可能承担的巨额担保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引导责任划分:律师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其他被告责任的认定和划分。通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深入分析,法院在判决中更加准确地确定了各方的责任范围,使得整个判决结果更加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
案件基础信息
1.案号:(2024)津0106民初1405号
2.当事人
1.原告(反诉被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北洋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京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北京市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JS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BC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男(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yh(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3.被告:天津凯jr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范sk(公司股东);
4.范sk,1978年生,汉族,天津凯jr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5;刘px,1981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3.案件历程
立案时间:2024年2月20日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4.过往起诉情况:
1.2016年9月21日,BN红桥支行首次起诉,法院作出(2017)津0106民初5702号判决,后因刑事案件干扰,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津01民终387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判决、驳回起诉。
2.2021年3月12日,BN红桥支行再次起诉,经一审、二审,分别作出(2021)津0106民初1640号裁定书、(2021)津01民终79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借款及担保合同情况
1.授信与借款合同:2014年8月4日,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曾用名)与天津凯jr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合同编号:HT010****),授信1000万元,有效期至2015年8月3日。2014年8月13日,双方再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01010****),约定借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线材,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3日,利率、罚息、复利、还款方式等均有明确规定。
2.抵押合同:2014年8月4日,红桥支行与天津市JS弹簧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DB010102***),以JS弹簧公司名下BC区兴安西路*号房产作抵押,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担保。但JS弹簧公司称法定代表人签名系伪造,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刑事犯罪。
3.保证合同:2014年8月13日,红桥支行与范sk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010****5),范sk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px作为配偶签字并出具共同还款声明。
·贷款资金流向:2014年8月14日,BN红桥支行向凯jr公司发放的1000万元贷款,在到账当日便从凯jr公司尾号9787的账户转出,但未明确资金具体流向何处,后续追踪这笔资金流向,或许能深挖凯jr公司的还款能力及资金使用状况,辅助判断其违约背后深层原因。
·抵押物过往抵押记录:JS弹簧公司名下BC区兴安西路*号房屋在2009年-2014年期间,存在多次抵押登记与注销记录。涉及与天津银行、BC村镇银行等机构的业务往来,抵押金额从100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这些过往抵押操作,侧面反映出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在金融借贷场景里的频繁使用情况,也暗示了后续纠纷里,产权相关手续环节可能存在管理漏洞或违规操作空间。
·刑事侦查细节及关联:何zj2018年4月8日报案的房产证被造假一案,公安机关深入侦查。不仅有对文件印文、签名的鉴定,还多次询问范jf、于jx、范sk等关键人员,形成系列笔录。刑事案件聚焦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虽与本案民事借款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侦查细节为厘清案涉抵押合同签订时的真实状况,提供了重要事实依据,是判断各方责任的关键拼图。
·当事人陈述矛盾点:一方面,银行工作人员杨gj坚称核保时是何zj本人签字,办贷款前还下户核实;另一方面,于jx、范sk等人陈述何zj对高额贷款并不知情,签名非本人所签。这些矛盾点精准定位案件争议核心,也是法院判定事实、权衡证据证明力的关键突破口。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1.JS弹簧公司抵押责任
1.签名真实性:经鉴定,多份关键文件上JS弹簧公司法定代表人“何zj”及股东“于mq”签名非本人所签。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显示,相关人员也证实何zj对案涉贷款不知情,无授权他人办理抵押。
2.公司真实意愿: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未表意,公司未授权他人,所谓有偿担保证据不足,因此以案涉房屋提供抵押并非JS弹簧公司真实意思,抵押合同不产生效力,支持JS弹簧公司撤销抵押登记请求。
2.还款及保证责任
1.凯jr公司还款:凯jr公司需向BN北洋支行偿还截至2024年12月21日的本金1000万元、利息73914.33元、罚息7014625.65元、复利51848.14元,以及后续相应罚息、复利。
2.范sk与刘px连带保证:范sk、刘px需就凯jr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JS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JS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第一,2014年8月4日署名为原、被告的《天津****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JS公司法定代表人何zj的签名系伪造,该合同并非JS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关系不成立,抵押担保关系也不成立。案外人于jx租赁JS公司名下BC区兴安西路*号房屋中的一间经营拔丝厂。2010年至2012年期间,于jx使用兴安西路的房屋在天津银行每年贷款100万元,贷出来再还款,还款后再贷,这是何zj允许的,因为于jx工厂的设备值100万元,能还贷款,何zj从未因贷款的事找于jx收取过报酬。2013年于jx说五大银行及天津银行都不给贷款了,就通过朋友贷款,也是贷100万元,何zj就把房产证、公章、其与于mq夫妻二人身份证、人名章交给于jx,贷款应于2014年到期,到期之前房产证一直在于jx处,公章、身份证、人名章还给了何zj。贷款到期后,于jx说需要拿着公章、人名章到不动产撤抵押,何zj就叫其弟弟何zz带着公司的公章、人名章去BC不动产办手续,到了之后工作人员不让何zz进,就把公章交给了于jx,何zz说于jx进去了。2014年底,于jx把房产证还给何zj,何zj拿回家了,当时何zj还看了一眼,他项权页上写着每次贷款100万元,还显示已经注销抵押了,何zj认为于jx已经把贷款还齐了,就没有在意。2017年原告找到何zj说案涉房屋拍卖了,何zj很意外,此时才知道于jx使用案涉房屋房产证在BN红桥支行贷款1000万元,何zj找到于jx询问,并与于jx及原告工作人员一起到BC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工作人员说何zj拿着的房产证是假的,就把该房产证扣下了。于jx与范xk联系,说范xk名下有财产能还款,何zj与于jx去找范xk,于jx与范xk让何zj签署协议,同意配合于jx与范xk向银行还款,说两、三个月就能还,但实际没有还,之后何zj就报警了,在BC公安局立案,公安局侦查发现于jx曾于2013年在BC村镇银行贷款1000万元,于2014年还清,但当时于jx说是贷了100万元。后来何zj补新的房产证时才发现,于jx在原告处还有一笔500万元的贷款。自始至终何zj和于mq没有到原告处签字贷款,也没有出具股东会决议。第二,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原告的相关信贷人员与kje公司、范xk及案外人于jx恶意串通,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同犯罪。JS公司全程未参与kje公司、范xk、刘px与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签订系不法分子伪造JS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在JS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案涉抵押物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也在此期间被伪造,目前已由天津市公安局BC分局立案受理。第三,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未经JS公司股东会决议,且原告作为银行不能证明其善意的情况下,该合同对JS公司不发生效力,JS公司不承担基于无效担保产生的担保责任。第四,原告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在抵押人并非借款人的情况下,更应查明合同相对人主体是否真实,权利是否存在瑕疵。根据JS公司在BC区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提取到的一份伪造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上写明股东会时间为2014年8月10日,按照常理应系于股东会诀议后再行签署抵押合同,而最高额抵押合同签署时间为2014年8月4日,原告对此异常情况视若无睹,仍对案涉贷款审批通过。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3]12*号)第五条的规定,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而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房屋评估价格为16300000元,如原告按规定办理贷款,贷款额不能超过9780000元,就不会存在10000000元及关联案件中5000000元的抵押贷款。综上,原告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1.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法院据此认定,JS弹簧公司没有作出同意抵押的意思表示,所以抵押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根源上否定了抵押合同的效力。
2.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形式做了规范,本案中,由于关键签名造假、公司决议非股东真实表意,抵押合同欠缺合法成立的形式要件,进一步佐证合同不应生效。
3.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凯jr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基于此条款,需承担偿还欠款、支付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
4.第六百八十八条:明确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范sk、刘px签署的保证合同与声明符合连带责任保证情形,所以二人要对凯jr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涉及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强调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循严格程序,本案中JS弹簧公司的抵押担保缺乏合规的股东会决议,侧面辅助说明抵押合同不应产生效力,约束金融机构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尽更高审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经济纠纷案件牵连经济犯罪嫌疑线索,但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时,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移送,同时继续审理经济纠纷。本案据此,在刑事案件未审结情况下,继续审理借款合同民事纠纷,厘清民事责任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银行无法充分证明面签合规、JS弹簧公司有真实担保意愿,所以承担败诉风险,为法院证据采信与责任判定提供程序法依据。
本案从法律关系角度看
借贷关系: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北洋支行与天津凯jr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清晰明确,授信、借款合同对额度、期限、利率等关键要素约定细致,构成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这一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范,凯jr公司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依法需承担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凸显了契约严守原则在金融借贷领域的落实。
·抵押担保关系:原本拟设立的JS弹簧公司与BN北洋支行的抵押担保关系极为复杂。虽然形式上有合同、登记,但实质上,法定代表人签名伪造、股东会决议造假,依据公司法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抵押并非JS弹簧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始未成立有效担保关系,反映出金融交易里,担保方表意真实性、程序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
·保证关系:范sk、刘px与BN北洋支行建立的连带保证关系合法有效。二人自愿签署保证合同与声明,基于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需为凯jr公司债务兜底,也体现保证制度分担债权人风险、增强债权实现可能性的功能
从社会效果角度分析这个案件,能洞察其在多层面产生的深远影响:
金融行业规范层面
·强化银行风控意识:判决明确指出银行在贷款业务流程中的漏洞,如面签环节缺乏监控录像、对抵押相关文件真实性核查不足等问题。这将促使金融机构重新审视并优化内部风控体系,不再单纯依赖形式化流程,而是投入更多资源进行实质审查,像强化对抵押人真实意愿、股东会决议合法性的核实,有助于减少类似不良贷款案件的发生,保障金融资产安全。
·规范借贷担保操作:此案为金融借贷与担保业务提供了实操范例,厘清不同合同生效要件,警示金融从业者不能仅因抵押物已登记、有书面合同,就忽视对担保方表意真实性、程序合规性的审查。后续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会更严谨规范,对抵押、保证手续的审核标准有望提升,增强行业整体稳健性。
·企业经营管理层面
敲响公章管理警钟:JS弹簧公司因公章、证照管理不善被卷入纠纷,给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会意识到公章使用、授权委托的随意性可能带来巨大法律风险,进而完善内部用印审批流程,加强对重要证照保管,构建更严密的内部管控机制,防止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外部人员钻空子。
·重视决策程序合规:法院依据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的要求作出判决,让企业更加重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规范,避免因程序瑕疵致使公司无端背负巨额债务,保障企业经营决策自主性与安全性。
·法治观念普及层面
·引导公众证据意识:案件审理中,各类证据的采信与否决定走向,无论是书面合同、鉴定意见,还是证人证言,都展示出证据的收集、保存与证明力的关系。这引导公众在经济往来里,注重留存证据,增强证据意识,明白合法权益受侵时,有力证据才是维权关键。
·传播法律规则知识:涉及的法条及法律原理,随着案件公开得以传播。民众借此了解到合同生效、担保责任、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等法律规则,无形之中开展了一场普法教育,提升大众法治素养,让民众对法律边界、行为后果有更清晰认知。
·市场交易秩序层面
·稳定商业预期:清晰明确的判决结果稳定了市场参与者预期,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等各方能依据判决,预判自身行为法律后果,消除不确定性带来的顾虑,促使商业交易更顺畅开展,减少因规则模糊造成的观望、停滞现象,维护市场活力与秩序。
·促进诚信交易:对违规借贷、虚假担保等失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传递出司法保障诚信交易的信号,激励市场主体秉持诚信原则,抑制投机取巧、恶意欺诈的心理,净化市场风气,推动构建更健康的商业生态。
·
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120631元,由天津凯jr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范sk、刘px共同负担;反诉费40元,由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北洋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