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君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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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赵君男律师承办保险理赔纠纷案件

发布者:赵君男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9日 12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份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 (2024) 津 8601 民初 832 号,涉及原告天津市YZSS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P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下是对该判决书的详细解读:

案件当事人情况

·原告:天津市YZSS建筑劳务有限公,委托诉讼代理人有赵君男、刘**(均来自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P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张*、翟*(均来自天津**律师事务所)。

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4 日立案受理该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男、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 220,000 元;二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 年 8 月 18 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PA建意险自选产品,保险期限经协商有所延长,牛文彬为被保险人之一,合同约定了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额以及医疗费保额等相关内容。2022 年 11 月 14 日,牛文彬在工地干活时受伤,先后入住两家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牛文彬将保险权益转让给原告,但被告不予理赔,故而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内容

·认可保险合同关系,但对事故发生及真实性无法确定,且不认可伤者与投保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未经行政机关认定。

·案涉事故属于高空作业坠落,属于责任免除部分,在保单免除责任事由中有体现,且认为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所以不予赔偿。

·对原告单方制作的伤残鉴定不予认可,主张需由专业人员确定。

法院认定事实情况

·保险合同相关内容2021 年 8 月 18 日,原告投保了PA建意险自选产品(不含健康险),明确了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以及保险期间等内容,保险合同为不记名合同,并对被保险人范围、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特种作业相关免责约定等有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合同期限还经过批单进行了暂停与恢复的调整,最终延长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

·事故及相关情况:牛文彬系原告公司员工,2022 年 11 月 14 日工作期间不慎从架子摔落受伤,先后在晋城大医院、临漳县医院治疗,原告垫付了相应医疗费。2023 年 5 月 15 日,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此外,原告法定代表人配偶孙永多次向牛文彬转账,牛文彬出具保险权益转让书和转账支付授权书,同意将案涉保险合同的保险权益转让给原告,并授权将保险金直接赔付给原告。

法院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PA建意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义务。对于争议焦点即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以及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保险金,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认可牛文彬将保险权益转让给原告,故原告有权主张保险金;同时认为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关于特种作业的相关定义无法体现高空作业是否需特种作业证,对被告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支持原告按合同主张伤残保险金,但鉴于被保险人牛文彬已从原告处得到医疗费赔偿,医疗费不能重复赔偿,故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保险金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P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市YZSS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险金 150,000 元。

·驳回原告天津市YZSS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由原告天津市YZSS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732 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P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1,568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赵君男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曾在大型国企担任法务工作,目前为多家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刑事自诉、调解谈判、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