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君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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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赵君男律师亲办重婚罪上诉案-二审小三提出不是重婚罪,是代孕关系,法院驳回

发布者:赵君男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1日 19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 杨 B:1962 年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大学文化,天津市 PTL 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2024 年 1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2024 年 6 月 2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辩护人高 *(天津 ** 律师事务所)。

    • 石 P:1988 年生于山东省东平县,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2024 年 1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 *(天津 ** 律师事务所)。

  2. 原审自诉人:王 L,1961 年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高中文化,天津市 PTL 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住天津市津南区。诉讼代理人赵君男(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

  3. 案件类型:重婚罪上诉案。

  4. 原审判决情况: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作出 (2024) 津 0112 刑初 19 号刑事判决,杨 B、石 P 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6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


  1. 王 L 与杨 B 于 1985 年 5 月 2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杨YF。

  2. 2018 - 2019 年间石 P 到杨 B 公司工作并知晓其婚姻状况,因杨YF患病,杨 B 与石 P 商议由石 P 生育孩子,2020 年 1 月 10 日石 P 生育一子杨某石。之后二人决定再生育一子,自 2021 年 4 月起在津南区咸水沽镇益**小区 20 - 3 - 301 号租住共同生活。

  3. 杨 B 之友刘 XH 曾见到杨 B、怀孕的石 P 及杨某石。2021 年 8 月 12 日石 P 又生育一子杨某涵。2022 年 3 月杨 B 出资为石 P 购置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北侧***** 12 - 1 - 304 号房产。2022 年 7、8 月间杨 B 携带石 P 与二子和朋友共同进餐,且二子入园时二被告人以父母身份登记、接送和参加活动。

  4. 本案经王 L 报警,二被告人经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南环路派出所电话传唤归案。


三、原审法院判决结果及依据


  1. 判决结果

    • 被告人杨 B 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被告人石 P 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 依据:认为杨 B 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石 P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属共同犯罪。量刑时考虑了二人行为、认识和未成年人照料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七十六条(缓刑监督)规定判决。


四、上诉人主张及理由


  1. 杨 B 上诉理由: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自己不构成重婚罪,辩称与石 P 是代孕及雇佣关系,没有与石 P 结婚的意愿。

  2. 杨 B 辩护人意见:一是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杨 B 无公开与石 P 是夫妻关系的言论和行为,孩子不是以夫妻名义生育,杨 B 未与石 P 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自诉人证据不足;二是若二审认定杨 B 犯罪,希望考虑孩子需照料情况,对杨 B 适用缓刑或从轻处罚。

  3. 石 P 上诉理由:称自己不构成重婚罪,与杨 B 仅是代孕关系。

  4. 石 P 辩护人意见:认为二人是代孕关系,非夫妻关系,石 P 未表示过与杨 B 是夫妻关系,请求改判石 P 无罪或发回重审。


五、二审法院认定及裁定


  1. 认定

    • 关于是否构成重婚罪:二审法院经审查在案证据,认为在杨 B 与王 L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 B、石 P 长期、稳定、公开在固定住所共同居住生活,育有二子,以父母名义办理出生登记、入园信息、接送孩子、参加活动,且二人有性关系,二人辩解的代孕及雇佣关系与事实不符。

    • 关于杨 B 的量刑:原审根据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幼子照料情况量刑适当,二审期间杨 B 无新的从轻处罚情节。

  2.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赵君男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曾在大型国企担任法务工作,目前为多家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刑事自诉、调解谈判、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