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 2019 年间石 P 到杨 B 公司工作并知晓其婚姻状况,因杨YF患病,杨 B 与石 P 商议由石 P 生育孩子,2020 年 1 月 10 日石 P 生育一子杨某石。之后二人决定再生育一子,自 2021 年 4 月起在津南区咸水沽镇益**小区 20 - 3 - 301 号租住共同生活。
杨 B 之友刘 XH 曾见到杨 B、怀孕的石 P 及杨某石。2021 年 8 月 12 日石 P 又生育一子杨某涵。2022 年 3 月杨 B 出资为石 P 购置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北侧***** 12 - 1 - 304 号房产。2022 年 7、8 月间杨 B 携带石 P 与二子和朋友共同进餐,且二子入园时二被告人以父母身份登记、接送和参加活动。
本案经王 L 报警,二被告人经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南环路派出所电话传唤归案。
三、原审法院判决结果及依据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 B 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石 P 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依据:认为杨 B 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石 P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属共同犯罪。量刑时考虑了二人行为、认识和未成年人照料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七十六条(缓刑监督)规定判决。
四、上诉人主张及理由
杨 B 上诉理由: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自己不构成重婚罪,辩称与石 P 是代孕及雇佣关系,没有与石 P 结婚的意愿。
杨 B 辩护人意见:一是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杨 B 无公开与石 P 是夫妻关系的言论和行为,孩子不是以夫妻名义生育,杨 B 未与石 P 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自诉人证据不足;二是若二审认定杨 B 犯罪,希望考虑孩子需照料情况,对杨 B 适用缓刑或从轻处罚。
石 P 上诉理由:称自己不构成重婚罪,与杨 B 仅是代孕关系。
石 P 辩护人意见:认为二人是代孕关系,非夫妻关系,石 P 未表示过与杨 B 是夫妻关系,请求改判石 P 无罪或发回重审。
五、二审法院认定及裁定
认定
关于是否构成重婚罪:二审法院经审查在案证据,认为在杨 B 与王 L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 B、石 P 长期、稳定、公开在固定住所共同居住生活,育有二子,以父母名义办理出生登记、入园信息、接送孩子、参加活动,且二人有性关系,二人辩解的代孕及雇佣关系与事实不符。
关于杨 B 的量刑:原审根据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幼子照料情况量刑适当,二审期间杨 B 无新的从轻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