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君男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6日 1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赵君男律师与刘琦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以下重要作用:
·确定赔偿项目和测算赔偿标准:根据田lj的受伤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一系列赔偿项目,并依据相应的标准进行了测算,为原告提出了共计230,644.17元的赔偿请求提供了依据.
·收集整理证据:帮助原告收集了如医疗记录、诊断证明、费用发票、鉴定报告等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各项赔偿请求,使原告在诉讼中能够更充分地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
·分析法律关系:对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明确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基于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以及r保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关系等,从而确定了各主体在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为诉讼策略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整理法律文书和提出代理意见:精心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等,并且在庭审中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了明确且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如阐述了为何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各项赔偿请求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等,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法院采纳了以下意见:
·原告律师关于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的意见:法院认可了我方提出的各项赔偿项目及相应的计算标准,如医疗费按票载金额12,022.5元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住院6天计算为600元;营养费经鉴定营养期90天、按每日50元计算为4,500元;误工费经鉴定误工期120天、按149元/天标准计算为17,880元;护理费经鉴定护理期60天、按149元/天标准计算为8,940元;残疾赔偿金按2024年公布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110,7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田lj父母年龄及扶养义务人数情况计算,其父亲田xg为12,528.67元、母亲张f为18,793元,共计31,321.67元;交通费结合就医情况酌定为200元;鉴定费2,300元作为查明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关于责任划分比例的意见:法院采纳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酌定田lj承担60%责任,赵hm承担40%责任的意见,以此来确定各赔偿主体的具体赔偿数额。
·关于撤销三方协议的意见:法院认同原告律师提出的田lj虽与r保公司、赵hm签订了《保险赔付三方协议》,但田lj签订协议时对自身损失未有充分了解,且协议赔付金额与实际应获赔偿金额差距较大,显失公平,故采纳了撤销该协议的意见,未采纳r保公司等被告关于田lj已放弃诉讼权利及索赔要求的抗辩意见
1.案号:(2024)津0113民初***号。
2.当事人信息:
1.原告:田lj,女,1981年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新城镇,委托了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赵君男律师、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刘琦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2.被告:赵hm;wl(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rm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3.立案与审理情况:法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相关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1.交通事故情况:2023年9月20日13时,田lj骑电动自行车沿嘉康南路由北向南闯红灯进入路口,与沿新雅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赵hm驾驶的车牌号为津AD3***的小型客车前部碰撞,造成田lj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田lj负主要责任,赵hm负次要责任。
2.送医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田lj被送往天津市北辰医院急诊治疗,后住院并于2023年9月22日手术,9月26日出院,住院6天。
3.车辆相关情况:津AD3***的小型客车登记在wl公司名下,由赵hm在r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赵hm系从案外人处购买该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
4.协议情况:2023年12月27日,甲方r保公司、乙方赵hm、丙方田lj签订《保险赔付三方协议》,r保公司按约定赔付金额共计31,410元(其中4,000元支付给赵hm,27,410元支付给田lj),并约定甲方赔偿后保险责任全部解除,乙方及丙方就同一事故丙方损失部分不再提起相关诉讼、仲裁及索赔要求。田lj认可已收到r保公司赔偿款31,410元。
5.鉴定情况:2024年4月28日,田lj自行委托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构成十级伤残,后续诊疗费用预计12,000元,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田lj垫付鉴定费2,300元。
1.争议焦点一:损失金额认定
1.医疗费:票载金额12,022.5元,法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6天,按100元/天计算为600元,未超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3.营养费:经鉴定营养期90天,按每日50元计算为4,500元,未超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
4.误工费:经鉴定误工期120天,按149元/天标准计算,法院支持17,880元,超出部分无依据不予支持。
5.护理费:经鉴定护理期60天,按149元/天标准计算,法院支持8,940元,超出部分无依据不予支持。
6.残疾赔偿金:按2024年公布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110,710元(55,355元/年×20年×10%),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7.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伤情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2,000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结合田lj父母年龄及扶养义务人数情况,其父亲田xg为12,528.67元(37,586元/年×10年×10%÷3)、母亲张f为18,793元(37,586元/年×15年×10%÷3),共计31,321.67元,法院予以支持。
9.交通费:结合就医次数、距离以及发票等因素,法院酌定支持200元。
10.鉴定费:2,300元系查明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11.后续治疗费:因系田lj单方委托鉴定,且费用仅供参考,尚未实际发生,不能确定实际金额,法院不予支持。
2.争议焦点二:赔偿主体认定
1.责任划分:根据交管部门认定及当事人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田lj承担60%责任,赵hm承担40%责任。
2.赔偿顺序与金额:
1.医疗费12,0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500元,共计17,122.5元,由r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付。
2.误工费17,880元、护理费8,940元、残疾赔偿金110,7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1,321.67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71,051.67元,由r保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
3.鉴定费2,300元,由赵hm赔偿40%,即920元。
3.关于三方协议:r保公司、wl公司、赵hm抗辩田lj已签协议放弃索赔权利,但法院认为田lj签订协议时对自身损失未充分了解,且协议赔付金额与实际应获赔金额差距较大,显失公平,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1.被告中国rm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田lj经济损失共计156,764.17元。
2.被告赵hm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田lj经济损失920元。
3.驳回原告田lj的其他诉讼请求。
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7元,由原告田lj负担230元,被告赵hm负担497元(此款直接给付原告,给付期同判项)。
以下是关于案件中原告田lj代理人赵君男律师和刘琦律师的代理词: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虽然原告田lj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赵hm驾驶机动车也存在一定过错,导致原告遭受了严重的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历了痛苦的治疗过程,不仅身体承受了巨大的伤痛,还面临着经济上的沉重负担,包括但不限于高额的医疗费用、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以及后续康复治疗所需的费用等。
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12,022.5元,这些费用均有相应的医疗票据予以证实,是原告为治疗伤病所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得到全额赔偿。
原告住院6天,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00元,这是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的营养期为90天。考虑到原告的伤情以及身体恢复的需要,原告主张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营养费,共计4,500元,这并未超出合理范围。良好的营养支持对于原告身体机能的恢复和伤残后的生活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该项费用请求合理合法。
鉴定意见确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20天,原告按照每天149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是基于原告的职业收入状况以及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综合考量的。在误工期间,原告无法正常工作,收入遭受了明显的减少,因此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7,880元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应当得到法院的认可。
根据鉴定结论,原告的护理期为60天。在原告受伤住院及康复期间,需要专人护理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原告按照每天149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的,共计8,940元,该费用合理反映了原告在护理方面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支出,理应得到赔偿。
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按照2024年公布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10,710元(55,355元/年×20年×10%)。这一计算标准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十级伤残给原告的身体和生活都带来了长期且重大的影响,残疾赔偿金是对原告因身体残疾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生活不便的一种合理补偿,被告应当依法承担。
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了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十级伤残的后果不仅影响了其身体功能,还对其心理和生活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结合原告的伤情以及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原告主张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合情合理的,旨在对原告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一定的慰藉和补偿。
原告的父母年事已高,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原告作为其子女依法负有扶养义务。根据原告父母的年龄及扶养义务人数情况,原告父亲田xg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2,528.67元(37,586元/年×10年×10%÷3),母亲张f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8,793元(37,586元/年×15年×10%÷3),共计31,321.67元。该项费用是基于原告的家庭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的,应当得到支持,以保障原告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在原告就医治疗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交通费用,包括往返医院、进行复查以及必要的转院等情况。虽然原告无法提供全部的交通票据,但结合原告的就医次数、距离以及实际需要等因素,原告主张交通费200元是合理的估计,法院应当酌情予以支持,以弥补原告在交通方面的实际支出。
原告为确定自身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后续诊疗项目等,自行委托了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垫付了鉴定费2,300元。该鉴定费用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原告损失所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
虽然目前后续治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但经司法鉴定机构评估,原告后续可行内固定取出术,费用约需12,000元(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这是原告后续治疗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和必要性。为避免原告后续再次诉讼的繁琐和成本增加,应当在本次诉讼中一并对后续治疗费予以合理确定并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1.被告赵hm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责任划分,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被告wl(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虽辩称车辆已销售并交付,其并非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但车辆仍登记在其名下,且在车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未妥善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不能简单地免除其赔偿责任。即使其与赵hm之间存在关于责任承担的内部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应当在本案中与赵hm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中国rm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赵hm和wl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由商业三者险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赵hm和wl公司补足。
虽然原告与被告赵hm、r保公司签订了《保险赔付三方协议》,但在签订该协议时,原告对于自身的伤情以及可能产生的损失并未有充分、准确的认识和评估。通过后续的司法鉴定,原告才明确了自身的伤残等级以及各项损失的具体情况,此时发现协议赔付金额与实际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差距较大,该协议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并判决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损失情况对原告进行全面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田lj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赵君男律师,刘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