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超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6日 16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魏某涉嫌强奸罪被抓。强奸罪一般来说是3年有期徒刑起刑,国汉律所代理后进行辩护,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下是判决书部分内容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xx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xx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刘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付岩,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xx人民检察院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强奸罪,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刘超、付岩,被害人刘某1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xx月xx日,被告人魏某在北京市昌平区xx公寓xx室被害人刘某13的出租房内,违背其意愿,采用推倒、拽扯衣服等方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xx年xx月xx日,被告人魏某经电话传唤,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魏某取得被害人刘某13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刘超认为,被告人魏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并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同意适用认罪认罚。
辩护人付岩认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低,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过违法行为,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xx年xx月xx日,被告人魏某在xx市xx区xx公寓xx室被害人刘某1的出租房内,违背其意愿,采用推倒、拽扯衣服等方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xx年xx月xx日,被告人魏某经电话传唤,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魏某取得被害人刘某1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许某、彭某的证言,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照片,诊断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撤案申请书,检讨书,调解书,工作记录,鉴定书,被告人魏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魏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魏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意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魏某的悔罪表现等,对被告人魏某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先行羁押xx日已扣除)。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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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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