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超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7日 8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镇某,承诺他人可以帮忙招揽工程,收了2万元好处费,结果被他人以诈骗报案。国汉律所律师介入后,辩护观点均被采纳,最终并未判处有期徒刑,而是判处拘役和罚金。当事人对结果很满意。
法律小TIP:诈骗罪一般都是判处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在于,拘役在服刑期间是能回家的,每个月1-2天 而且回家的时间也算在刑期之内,还有就是拘役不会算累犯。
以下是判决书部分内容:
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xx京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男,因涉嫌诈骗罪,于xx年xx月xx日被羁押,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艳华,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开均,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诈骗罪,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林艳华、罗开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
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在本市xx区xx超市门前,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韩某招揽水道清理工程为由,骗取韩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XX于xx年xx月xx日,在本市xx房间内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XX家属赔偿被害人韩某人民币2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陈述,证人刘某、李某、苏某证言,辨认笔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xx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及人员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XX具有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等从轻量刑情节。综上,建议法庭对XX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XX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X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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