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律师团队律师
刘超律师,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2年,专注于刑事领域案件研究,团队成员皆为执业十五年以上专业刑辩律师
15701652671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后缓刑获支持

发布者:刘超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8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案发前系北京某投资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xx年xx月xx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xx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xx月至xx年xx月间,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投资公司内,以投资理财项目、二手车抵押项目、房产抵押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非法吸收投资人宋某敏等200余人投资款4000余万元人民币。其中张某非法吸收刘某玲等6人14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于xx年xx月xx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取得部分投资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某投资公司(办公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内,以投资理财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非法吸收投资人刘某玲等6人人民币140余万元。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霍某强名下位于xx小区的16套房产,已查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投资人刘彩玲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投资协议,报案材料,租房合同,查封通知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取得两名投资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从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张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张某从轻处罚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涉案款物,一并处理。

【判决结果】

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投资人(名单另附)。

三、查封的霍某强名下位于xx小区的十六套房产,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刘超律师团队律 已认证
  • 执业21年
  • 15701652671
  •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采纳

    7次 (优于89.4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3.9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0924分 (优于99.3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1.75%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超律师团队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3936 昨日访问量:8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