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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律师,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专注于刑事领域案件研究,团队成员皆为执业十五年以上专业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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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 罪轻辩护观点被采纳

发布者:刘超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0日 7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和所谓的情人外出散心,在酒店发生关系,事后被报警强奸。当事人家属委托了国汉律所进行辩护。在了解案情和相关证据后,综合考虑了司法环境情况,向家属释明法律风险后,律所决定在罪轻辩护的基础上尝试无罪辩护,虽然最终无罪的观点因为我方缺乏关键证据没有被支持,但审判员全部采纳了关于罪轻辩护的观点,成功争取了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律小知识:强奸罪是重罪,一般司法实践中起刑是三年起。

以下是判决书部分内容:

公诉机关xx检察院

被告人班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xxxxxx日被羁押,xx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xx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超,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开均,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xx检察院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犯强奸罪,于xxxx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某及其辩护人刘超、罗开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班某xxxxxxxx时许,在本市xxxx房间内,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牛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班某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被害人自愿的,被告人班某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如果认定被告人班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班某xxxxxxxx时许,在本市xxxx房间内,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牛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证实:我和班某是朋友关系,xxxxxxxx点左右,因为我有强迫症想去散心,班某就跟我去了北京,到北京后班某的表哥接的我们,我就自己在xx酒店开的房间,班某怕我晚上犯病就说晚上要跟我住一间房,我就同意了。我跟班某各自一张床睡的觉。到了23点左右。班某就上了我的床,我让他起来,他说蹭空调,然后他就跟我亲热,他搂着我,用嘴亲我的胸部。他要跟我发生性关系时,我就用手推他说不行,因为我力气没有他的力气大,没有推开他,他就强行跟我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我咬了他一口。今天早上7点,我回到xx,到了今天就来报警。

2、证人安某的证言证明:xxxxxxxx时许,我表弟班某来北京,我在北京站接的我表弟同来的还有一个女的牛某。见面之后,他俩吃点东西,我就用牛某的身份证在网上给她订了一间房。吃完饭后,我将他俩送到酒店。21时许,班某来到店里等他母亲、妹妹,后来我们几个人呆了一会儿,22时许,班某离开我的住处,回到酒店。班某跟我说他与那个女子是普通关系,来北京散散心。

3、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4、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证明:牛某、班某xxxxxxxxxx分许入住酒店

5、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班某右前臂挫裂伤。

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班某投案情况及身份情况。

7、被告人班某的供述:xxxxxx日早上,牛某说她强迫症犯了要去散散心,然后我们决定去北京,下午到北京后,我表哥接的我们。吃饭后我表哥用牛某身份证在xx酒店开了间房,牛某住下我就去看我妈了。到了晚上10点左右。我怕牛某发生意外就去宾馆找她,到了宾馆,我自己洗了澡,然后我俩在床上抱着,我主动亲吻她的嘴和脸部,她没有反抗,我就想跟她发生性关系,我的生殖器进入到她的生殖器一点,她说不行,她用手推我,同时用脚蹬了我几下,当时我没有控制住我自己就强行进入她的生殖器了,过了十几秒钟我就射精了。到了今天中午,我们俩一起回到xx,下午就来投案了。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班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故本院对被告人班某所犯强奸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班某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被害人自愿的,被告人班某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xx日起至xxxxxx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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