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一起最高法审理的典型专利侵权案,这个案子直接填补了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侵权判定的空白,对专利权人维权意义重大。
深圳A公司手里有个发明专利,叫“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简单说就是能让用户更方便跳转到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技术。后来他们发现,B公司生产的多款路由器,在开启Web认证模式后,用起来的流程完全和自己的专利技术对上了,于是把B公司和济南两家销售路由器的经营部告上法庭,索赔500万。
一审法院经过公证测试,确认被诉侵权路由器的使用过程,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但这里有个关键问题:专利是“方法”,B公司只是把这个方法固化在路由器里,是用户在使用路由器的时候才实际运行这个方法,那B公司算不算实施了专利方法?
这个问题以前在网络通信领域一直没有明确规则,也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最高法在二审判决里给出了明确答案:如果被诉侵权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把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产品里,终端用户只要正常使用产品,就能完整再现专利方法的全部过程,那就要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专利方法,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不是只有自己亲手一步步做这个方法才算侵权,把方法做成现成的产品让用户用,本质上也是在利用专利方法牟利,当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明确这个判定规则,案子里还有个关键点:A公司提交了B公司在京东、天猫旗舰店的销量和售价证据,完成了侵权规模的初步举证。但一审法院要求B公司提交生产销售的详细财务资料时,B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最后法院直接支持了A公司500万的赔偿请求,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给大家提个醒:
1. 对于方法专利的权利人来说,以后遇到侵权人把专利方法固化在产品里的情况,不用再纠结“谁在实际操作方法”,只要能证明产品正常使用就能再现专利方法,就可以追究生产者的责任。
2.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不能觉得“方法是用户用的”就没事,未经许可把他人专利方法固化到产品里牟利,一样会构成专利侵权,而且如果拒不配合提供侵权证据,还可能面临顶格赔偿。
这个案子不仅帮专利权人拿到了应有的赔偿,更重要的是给网络通信领域的创新划了红线,既保护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所有行业主体,尊重知识产权才是长久发展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