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松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8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02月原告缪先生承建被告王先生的商住综合楼。双方约定了由原告缪先生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建此案涉楼房。2018年01月份案涉楼主体工程基本完工,但被告王先生没有按合同约定进度和金额支付大部份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390万元工程款,要求被告王先生立马向原告缪先生支付,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发现,本工程项目款,没有经双方当事人结算,双方在工程款结算价格和计算方法方面都存在严重分岐,为此,在本律师与法官共同努力的情况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使得案结事了,定分止争达到司法最终目的。
律师点评:就拿本案来看,涉案楼房完工后,双方没有结算。施工方如何通过现有证据来证明案涉工程款数额,如果双方在结算价格和方法上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已的主张,可能我方当事人作为原告方存在不利后果;就算最终通过工程价格鉴定,原告又要先拿出几十万元鉴定费,这对一个包工包料的个人或小建筑公司来说,存在非常大的的资金压力。所以,最后我方当事人也退了一步,同意调解解决此案,最后使双方都得到比较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