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松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3日 6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史女士与被告董先生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01月14日领取结婚证。2014年11月15日生育女儿董XX,随后双方外外务工,后务工期间二人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其女与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二人也没有支付女儿抚养费给被告父母,2018年05月04日董XX在放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失去年仅4岁幼小生命。因董XX的死亡赔偿金分配等因素,原、被告感情进一步恶化,原告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第一、判令原、被告离婚;第二、董XX的死亡赔偿金原告应分得40万元;第三、本案诉讼费由被承担。最后经原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的智慧的较量,最终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董XX的死亡赔偿金原告分得20万元,被告分得50万元。
律师点评:本律师代理本案被告人董先生,从原告诉求到审判结果可知,被告在董XX的死亡赔偿金分得方面,获得比较好的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