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松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1日 25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02月10日14时20分许,徐XX(被告1)驾驶其浙GL2C18吉利牌小轿车,从苏桥乡垱下街上往金川徐家方向行驶,因其占道行驶且措拖不当,碰撞到由苏桥乡山底村往苏桥乡宋家村方向行驶的由原告(宋XX)驾驶的跃进牌三轮摩托车,造成原告严重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手术、住院治疗。后因原告家庭经济困难,医疗费用太高的原因其在一附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不得不转到万年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多处骨折、面部留有永久性多处疤痕。出院一段时间后经江西正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受伤部位及程度为:颈髓损伤致右上肢肌力下降评定为七级伤残;其面部疤痕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2000元;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150日,被告1的此次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50394.96元。
2019年04月18日万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第3611291201900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1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律师点评:从案来看,目前江西还存在农村、城镇户口赔偿标准差异,对于法治的核心“公平、正义”有失不公。虽然当事人为最后还是适用城镇标准赔偿获得赔偿,但本律师认为,地区差异化来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有失公平,望江西省尽快适用统一赔偿标准,不要再区别户口性质对待受伤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