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松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6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经常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的规定,本案中四被告人与刘XX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且纠集者相对固定,以施工工程在象佩刘家村段为由,多次通过推墙、拦路等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扰多家业主单位施工方施工,多次强揽工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被告人刘XX、陈XX、刘XX、刘XX伙同他人采取阻拦承建商施工的手段强行向承建商索要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刘XX、刘XX以阻工相威胁向承建商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刘XX、刘XX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XX、刘XX、刘XX等人均系2008年象佩村副建队成员,并参与了对万年县新职高工程建设的阻工,威胁承建商郭X及其合伙人刘X2,被害人刘X2在阻工威胁下现金支付副建队人民币27000元,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人刘XX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刘X2、郭X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辅证,故本院对被告人刘XX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不予认可。被告人刘XX入股象佩村2008年老职高副建队,后虽退股,但根据证人柴X的证言、被害人郭X的陈述,同案犯刘XX、刘XX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刘XX参与了对承建商郭X新职高工程的阻工,被害人郭X迫于阻工威胁,将新职高操场水泥路面工程以及围墙工程交给被告人刘XX等人承建,故对被告人刘XX辩称其未参与的辩解不予认可。被告人刘XX在公安机关到其家劝投后,其在回家途中在机场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未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XX回家系准备投案自首,被告人刘XX辩护人提出刘XX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亦无有效证据佐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XX、刘XX、陈XX、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刘XX、陈XX、刘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XX、陈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4、被告人刘X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刘XX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郭X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6、被告人陈XX积极退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7、被告人刘XX有违法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38天。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点评: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有力的打击了横行乡里的黑恶势力,使社会生产、生活、经济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同时,也在本案中深刻体会到公众对法律的无知必定招来法律严肃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