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咨询:2013年1月7日,于某向张某借款50000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利息为2分,于某在2017年1月7日前还清欠款,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于某并未按照约定给付利息,本金也一分未还。于某后来去了外地,张某多方打听也得不到于某的消息。无奈之下,今年5月6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借款。请问这种情况下,李某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能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能够产生消灭债权效力的特殊期间。对于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由于某进行偿还。李某是担保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进行约定,李某应当是连带保证人。
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约定的还款履行期限为2017年1月7日,且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上述规定,保证期间从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止,共6个月时间,张某在5也6日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并未经过,李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借款合同时,债权人一定要注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和期限,确保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