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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寅寅律师|公司合并,原先债务谁来负责?

2018-02-06

发布者:吴寅寅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6日|分类:律师说法 |584人看过举报

公司合并,原先债务谁来负责?

   咨询: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机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45万元,王某按约将货款打到甲公司账户,但甲公司只发了20万元的货物,还有25万元电机一直没按约供应,当合同快要到期时,王某去找甲公司,却发现甲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变为了丙公司。这时王某才知道,甲公司与另一家器械厂乙公司在一年前就已经合并为丙公司了,但王某对此事毫不知情。王某遂找到丙公司,要求其继续按照合同供货,但遭到丙公司的拒绝。请问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后,原先甲公司欠王某的25万元电机应当由谁来供应,王某能要求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甲公司合并前欠王某的25万元货物应当由丙公司继续供应,丙公司拒不供应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并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两种形式。本案的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新设合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在合并之前,必须通知债权人.”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前并未通知债权人王某,其合并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前的债务应当由丙公司承继。丙公司拒不供应,否认甲公司之前的债务,对于这种行为,王某可以起诉丙公司让其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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