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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寅寅律师公司法务|公司分立,原先债务谁来负责?

2017-08-20

发布者:吴寅寅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0日|分类:律师说法 |469人看过举报

咨询: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35万元,张某按约将货款打到甲公司账户,但甲公司只供应了5万元木材,还有30万元木材一直没按约供应,当合同快要到期时,张某去找甲公司,却发现甲公司已经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张某又分别去了丙和丁公司,要求他们履行甲公司和张某的合同,但两公司均不认账。请问甲公司分立为丙、丁公司后,原先甲公司欠张某的30万元木材应当由谁来供应?面对来要债的张某,丙公司和丁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甲公司分立前欠张某的30万元木材应当由丙公司和丁公司继续供应,丙公司和丁公司拒不供应的做法均是不合法的。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在分立之前,必须通知债权人,本案中甲公司分立前并未通知债权人张某,其分立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同时《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公司分立前并未与债权人张某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其拖欠张某的30万元木材应当由丙公司和丁公司继续供应。丙公司和丁公司拒不供应,否认甲公司之前的债务,对于这种行为,张某可以起诉丙公司和丁公司,让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想偷偷分立公司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应当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债权人,要时刻保持警惕性,不要等到对方公司分立了,还浑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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