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季某、汤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7日,季某、汤某向张某借款150000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在2015年12月30号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另加利息20 000元。季某的舅舅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当季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债务到期后,季某、汤某一直未向张某归还借款,今年10月9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借款。请问这种情况下,李某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对于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 000元,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由季某、汤某进行偿还。对于李某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首先,李某是担保人,双方约定当季某、汤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李某承担还款责任,李某应当是一般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本案的还款履行期限为2015年12月30日,李某与张某未约定保证期间,张某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6年6月30日之前主张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故李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一定要注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和期限,确保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