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寅寅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安徽
吴寅寅律师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吴寅寅律师

980756710@qq.com 09:00-20:59
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0:59

  • 执业律所: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0559338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吴寅寅律师民间借贷 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17-05-02

发布者:吴寅寅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2日|分类:律师答疑 |602人看过举报

安然律师在线

   咨询:季某、汤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7日,季某、汤某向张某借款150000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在2015年12月30号以前归还,如到期不还另加利息20 000元。季某的舅舅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当季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债务到期后,季某、汤某一直未向张某归还借款,今年10月9日,张某找到李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借款。请问这种情况下,李某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对于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0 000元,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由季某、汤某进行偿还。对于李某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首先,李某是担保人,双方约定当季某、汤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李某承担还款责任,李某应当是一般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本案的还款履行期限为2015年12月30日,李某与张某未约定保证期间,张某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6年6月30日之前主张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故李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一定要注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和期限,确保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

解答人:吴寅寅律师 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芜湖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0559338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53798

  • 昨日访问量

    7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吴寅寅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