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咨询:我的朋友因别人借钱不还向法院起诉,庭审时出具了对方写的借条。对方答辩时说“虽有经济往来,但没有借过我朋友的钱,借条上的签名也不是他所写”。对此,法院要求我朋友继续举证,即要求我朋友申请是否是对方在借条上签名进行鉴定,我朋友想不通。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妥当?究竟应该由谁申请鉴定?
律师解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甚至败诉的不利后果。原告系实体权利的主张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穷尽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原告首先要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对方如果要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否定,那么,他就要有新的证据来证明,从这个角度来说举证责任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如果原告提出的借条就是一份孤证或有其他原因,必须要进行笔迹鉴定,根据公平原则,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在特殊情况下,分配给原告。本案中,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有利他积极配合鉴定机关,主动搜集他同时期的其它签名,以利鉴定机关作出更加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