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上述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例如对于诺成性的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款项的,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过来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该出借人就是接收货币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