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媛律师
李媛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争取缓刑

发布者:李媛媛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X,男,1956年5月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家住东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2月22日被东阳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媛媛,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X及其辩护人李媛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8日傍晚6时25分许,被告人卢XX驾驶浙X号小型轿车沿上楼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上楼线江北街道百合小区前路段时,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卢某1驾驶的东阳X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车损及被害人卢某1重伤二级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XX电话联系妻子占某(另案处理)和儿子卢某2(另案处理)到现场。占某、卢某2向交警谎称肇事人员系占某,后被告人卢XX离开现场。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XX负事故全部责任。

次日,被告人卢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卢XX已赔付被害人卢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证人占某、卢某2、卢某3、俞某、金某、张某的证言、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病历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视听资料、电话录音、情况说明、承诺书、说明书、收条、谅解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卢XX归案时所作的笔录、出具的归案经过及被告人卢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违法行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卢XX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XX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李媛媛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李媛媛律师:浙江省诸暨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取保候审律师,现为浙江诸暨永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咨询电话158888772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9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取保候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