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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赔偿标准

发布者:靳海波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0日 2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 0113民初20845号

原告: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XX,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某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 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原告武某某与被告 某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存在劳动 关系;

2.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武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75 800 元;

3.被告某某公司、 某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武某某2022年7月工资7500元;

4.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武某某2021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垫付款 7 145.5 元;

5.被 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武某某解除劳动关 系经济补偿金 8422 元;

6.以上 2-5 项请求被告某某公司、 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某司、某某公司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 年 8 月武宝宁将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作出京顺劳人 仲字[2022]第 7012 号裁决,驳回武某某全部仲裁请求。上 述裁决作出后,武某某不服,于 2022 年 11 月诉至本院。武 某某 2021 年 11 月 28 日通过网络招聘入职某某公司, 公司联系人是郭XX,武某某任职安装工人一岗,入职后武 某某进入钉钉工作群,显示为某某公司,此后报销账务均为 某某公司支付,入职后公司没有和武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为每天 300 元,按月结算,月平均工资 8422 元。公司拖欠武某某7月工资7500元,拖欠武某某垫付资金7 145.5 元,武某某多次找郭XX商量解决工资和垫付的事均未果, 公司口头通知武某某不用再上班了。

钉钉显示郭XX任某某公司总经理,据悉郭XX同时控制某某公司。武某某 为上述仲裁裁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当撤销并依法 改判,二被告未答辩亦未出席仲裁庭审,有意躲避庭审对话, 应承担不答辩及不出庭的不利后果。为维护合法权利,故诉 至法院。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仲裁裁决结果认可,我方没有起诉。 我公司与武某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同意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武某某没有在我公司上过班,也没有提供过劳动, 我公司全部银行流水显示没有和武某某有任何往来。郭XX 认识武某某,武某某给郭XX个人干活,郭XX个人和武某某是雇佣和分包的关系,武某某干一天活郭XX就给他一天 钱,如果有大活就交给武某某承包,按照工作成果来结算报 酬,如果是小活就按日工资 300 元支付劳务费。郭XX和武 某某 2021 年 11 月 25 日到 2022 年 7 月 25 日存在雇佣和 分包的关系。郭XX是某某公司的员工,2023 年 1 月 1 日入 职,此前承包某某公司的活,郭XX和郭XX是父子关系; 郭XX和某某公司没有关系,某某公司委托郭XX 把该公司注销掉,刘XX和郭XX是夫妻关系;某某公司还没有注销,注销办理阶段为税务稽查阶段,因为说有点 问题,2020 年申请注销到现在也没办理。2022 年 7 月 25 日 后武某某联系郭XX是因为武某某把郭XX的车开走了,当时武某某说家中有事需要用车,郭XX就把车借给他开走 了,后来武某某一直未归还车辆,并跟郭XX说把剩下的钱 结算一下,双方之间确实有一些工资和垫付费用的钱没有结 算,郭XX是每月 10 日结算,所以当时说还没到结算的日 子,武某某就说要把车扣下,郭XX报警后武某某才把车归 还,但从此事后武某某从未联系过郭XX,也没有跟郭XX 交接过任何事宜。

某某来的时候按照日薪月结,每月 10 日发上个月工资,2022 年 2 月开始武某某说有贷款要还,每 次到 24 号左右就找郭XX借钱,说从工资里扣,2022 年 3 月郭XX接了一个小工程,当时跟武某某说把这个活干了, 干完后除了给工程款再给武某某2 万元单独的奖励,但武宝 宁XX走了,至今未完成施工且不告诉郭XX 相关数据,导致郭XX与甲方也无法结算,但这 2 万元郭一 霖陆续已经给过武某某了,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5 日的劳务 费 7500 元没有付给武某某,但需要减去一天工资 300 元, 因为有一天武某某没有按照郭XX的安排去干活。工程价款 大概 50 万元左右,2022 年 5 月、6 月因疫情影响,其他工 人都按照日工资结算,但武某某说自己很困难,郭XX跟武 某某说给他按月工资 1 万元算,给了武某某2 万元,但是那 两个月武某某没有工作,我多给了工资,所以不同意支付 7 月的工资。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仲裁裁决结果我方认可,我方 没有起诉。我公司 2020 年就委托郭XX办理注销了,从 2020 年 5 月之后就未开展经营,没有任何业务,更没有与武某某建立过劳动关系,而且是武某某不干了,不是郭XX口头通 知他不用来上班了,所以我方不同意武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就工资争议等事项,武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 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

1.确 认自 2021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与某某公司存 在劳动关系;

2.某某公司支付 2021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75 800 元;

3.某某公司支付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工资 7500 元;

4.某某公司支付 2021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7 月 25 日垫 付款 7 145.5 元;

5.某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 补偿金 8422 元;6.以上 2 至 5 项请求由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 7012 号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如下:驳回武某某全部仲裁请求。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认可裁决结果。武某某不认可裁决结果起诉至本院,是为本案诉争。 庭审中,双方就武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节各执一词:武某某主张其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均予以否认。

某某就其主张提交:

1.招聘信息,显示“2022 年 8 月 4 日,地暖安装 6000-12 000 元/月,招若干人,经验不限, 学历不限,郭XX总经理·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职位详情地暖,空调,新风,锅炉安装,经验丰富优先,小工月工资 6000- 8000,中工 7000 - 9000,大工 8000 -12 000, 每月 10 号发工资,不拖欠工资,公司提供车辆,工具丰 富晚餐,有广阔职业提升空间,公司信息北京某某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2021 年 11 月 23 日简历投递成功。简历已被 查看”等内容;

2.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手机银行截图,显示: 郭XX微信转账给武某某明细如下:2021 年 12 月 23 日 5000 元,2022 年 2 月 23 日分两笔共计 5000 元,2022 年 3 月 23 日分两笔共计 1 万元,2022 年 5 月 20 日分两笔共计 1000 元, 2022 年 6 月 21 日 5000 元,2022 年 6 月 23 日 1000 元,2022 年 6 月 25 日分两笔共计 3000 元,2022 年 7 月 4 日 1900 元, 2022 年 7 月 21 日 5000 元。2022 年 4 月 23 日郭XX通过手 机银行向武某某转账 1 万元。常XX微信转账武某某明细如 下:2021 年 12 月 10 日 900 元,2022 年 1 月 10 日 9300 元, 2022 年 1 月 15 日 1038 元,2022 年 3 月 10 日 3300 元,2022 年 5 月 13 日 1500 元。

3.钉钉截图,标题显示“北京某某 境科技有限公司”,下拉人员显示“郭XX”“常X”“武某某”等,报销页面部分显示“我发起申请-常X(已同意) -郭XX(已付款)”,部分显示“我发起申请-常X(已同 意)”。

某某公司之质证意见为:

证据 1 真实性认可,是郭XX 发在 58 同城上的,当时某某公司委托郭XX注销,郭XX就用了某某公司的认证,因为 58 同城不让个人发布招聘信息,武某某是在 58 同城投递简历被郭XX招聘的。

证据 2 真实性认可,常XX是我安装队伍的合伙人,转账给武某某的钱有武某某日常买东西垫付费用的报销款、武某某向郭XX的借款、武某某的工资以及干活干得好发的红包。

证据 3 真实性认可,报销是通过钉钉软件走流程报销,“常X”就是常XX。

某某公司之质证意见为:所有证据真实性我方不清 楚,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案中,武某某主张之 2022 年 7 月工资数额某某公司 予以认可,其要求扣除工资和不支付工资之主张未提交充分 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实难采纳。某某公司对垫付金额放弃陈述,本院对证据进行审核后依法采纳武某某陈述垫付款金额。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 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武某某就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结合某某公司提交之郭XX与武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和既往发工资时间可知,武某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情形,其此项主张本院实难支持。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 作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武某某工作内容交叉重叠,其主张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情合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 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参照《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 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武某某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至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五万六千一百七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被告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 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武某某二〇二二年七月工资 七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四、被告北京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 技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武某某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至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期间的垫付款七千一 百四十五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五、驳回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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