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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陈某与杨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接春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9日 14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住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接春,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住江西省高安市祥符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下称原告)与被告杨某(下称被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X独任审理,书记员刘XX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接春、被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20日,案外人涂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分,借期一年;2019年12月26日案外人涂某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分;2020年1月16日案外人涂某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2020年1月23日案外人涂某再次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款到期后,案外人涂某向原告归还了借款20万元。2020年5月15日,原告与案外人涂某结算,案外人涂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在两个月内还清借款30万元。后原告屡次向案外人涂某催款,涂某就将自己对原告陈某的债务转让给了被告杨某,2020年8月28日,案外人涂某、原告陈某、被告杨某三方达成一致,由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注明“今借到陈某现金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正(¥260000),如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前归还,利息不计;如未归还,则按月息壹分计息。期限两年,以上借款以自建房第五层按市场价作抵押,多退少补。”被告杨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原告陈某、被告杨某、案外人涂某三方达成一致,涂某就将自己对原告陈某的债务转让给了被告杨某,并且被告杨某向原告陈某出具了借条一份,故本案属于债务转移,被告杨某应当向原告陈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杨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抗辩其借条系被胁迫而出具的,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的主张,并且于2021年10月2日通过微信告知原告“老陈,现在确实拿不出钱,过两个月我给你安排”,故本院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该条规定如果涂某对原告的债权有抗辩的事由,被告可以根据该事由抗辩。但是本案中涂某作为证人出庭对原告的债权并没有抗辩,故被告的辩称不适用于该条款。其次,被告不仅仅接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还以借条的形式固定了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杨某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6万元、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利息55,305元,并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本金260,000元、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间利息55,305元,并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2元,减半收取3,016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律师心得:本案案情有点类似三角债,颇为难搞。案由可以“债权转让”也可以为“债务转移”,但结合案情,若选择“债权转让”则必败无疑,因为案外人虽然对被告有债权,但因历史原因,无法举证或证据不全,所以本律师接案后,选择“债务转移”案由起诉被告,但颇为搞笑的是立案庭却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庭审中,本律师一直坚持以“债务转移”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法院还是以“债务转移”进行审理,并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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