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玲玲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6日 4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36名农民工作为原告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为案由诉XX铅锌矿。一审追加该铅锌矿实际所有人张某润为第三人依据部分证据认定事实后判决第三人张某润作为铅锌矿的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律师在再审阶段代理此案,全面了解案件背后利益关系及包工头和铅锌矿其它股东之间利益关系。以基础事实为切入口,与36名原告核实情况并了解起诉并非本意,部分人员并未授权签字。且从本案审理程序问题上找到再审理由。认为一、二审没有核实清楚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将本案当作农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来处理,错误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判决本案,经四川省高院受理审查,裁定发回重审,本案成功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