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玲玲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9日 2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详细案情:
2017年5月4日,左某由同乡引荐给包工头邱某,在位于成都创新产业基地工程项目从事架工工作,由邱某对其进行管理,发放工资。上班第一天早上从钢管上坠落地面造成尿道摔伤,事发时无人看见。事发后,包工头邱某对医疗费进行了部分垫付,但承建方及包工头邱某对其从事架工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不予认可,左多次协商对方均不予赔偿。
接受委托时,左某已委托其它律师为其主张工伤赔偿,已进行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劳动仲裁,并且胜诉,对方公司不服,正在进行一审诉讼中。张玲玲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分析了案情,明确告知,尽管仲裁胜诉,但此案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系提供劳务者受损案由,一审将会有很大败诉可能,且维权时间太长,耗费时间,最终无法获取赔偿款。果然一审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律师团队遂根据案情将包工头及有赔偿能力的承建方分公司、总公司均作为被告改向锦江区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损赔偿之诉。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组建充分证据,与法官沟通背景事实情况,一审胜诉,对方不服提起二审,二审维持原判,左某很快拿到对方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77155元。
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办理过程中也因原告需养伤行动不便,后因家庭困难需继续打工,所有诉讼过程协调处理均由律师完成,并全程与之沟通。
法院判决:详细判决内容参见四份判决书:
律师点评:
建筑工地由于行业特殊性,一直是伤害事故多发领域,特别是工作在一线的农民工兄弟,经常成为事故的受害者。通过诉讼维权,先要确定在建筑工地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该怎么索赔。否则往往耗时费力,最终疲于维权而放弃。
如何认定法律关系:
1、如果劳动者受雇于劳务公司或者总包公司,并且受该单位管理,从该单位按期领取劳动报酬,那么伤者与该单位之间形成的便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应通过工伤认定程序,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2、如果伤者受雇于包工头,而包工头是从总包公司、分包公司承揽的工程,那么在发生伤害事故时,伤者虽然与该总包公司、分包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据法律规定,该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仍应承担伤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3、如果是由个人承包的工地,或者是公司临时雇佣的劳动者,在该公司从事相关临时性工作,那么在工地受伤的话,双方应属于劳务关系,伤者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依据人身损害的相关标准索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