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玲玲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4日 2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以下简称“A”)与被告(以下简称“B”)于2022年12月26日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房产、车位、车辆、股票、养老金、银行存款及现金等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A于2023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履行《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财产分割庭外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将房屋和车位产权变更登记至A名下、支付违约金、支付剩余分割财产等,并请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分割的财产,如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车辆价值、年终奖或分红、支付宝和微信中的款项等,还要求B支付损害赔偿金和补偿金等。B则辩称其不构成违约,部分财产不应分割或已分割,同时提出对其他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
登记在B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大道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及某号机动车位归A所有,B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A将前述房屋及车位过户至A名下,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B承担。
登记在A名下的位于某新区某街道某路某号某苑某栋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屋及某号车位归B所有,A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B将前述房屋及车位过户至B名下,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B承担。
B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车辆补偿款某元。
B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保险补偿款某元。
B需在某房屋过户至B名下之日起三日内向A支付某元。
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某元,由A负担某元,B负担某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财产分割庭外协议》的内容,以及相关财产的权属、价值等情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的诉请和主张逐一进行了评述,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及庭外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定,并根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对涉案财产进行了分割。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违约金问题,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不能直接认定违约系B的行为所致,故未支持A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充分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以离婚协议为基础进行裁判,同时兼顾公平公正,对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