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玲玲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7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化名)与被告(化名)于198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共同生活了四十余年,但近年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逐渐疏远。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已逾四十年,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尽管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均已步入晚年,更加需要相互陪伴和照顾。因此,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立案与审理:原告于2024年7月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证据提交与质证: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身份证明、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庭审调查:法院对双方的婚姻状况、感情基础、矛盾原因等进行了详细调查。
调解与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婚姻基础、感情状况以及生活实际。尽管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双方均已步入晚年,更加需要相互陪伴和照顾。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尊重和维护,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婚姻基础、感情状况以及生活实际,综合判断是否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同时,法院也应积极进行调解,尽可能化解双方的矛盾,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