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名下未还清贷款的房产可以过户给女方吗?
近日,有客户咨询: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名下房产归女方所有,目前还有未还清银行贷款,那能否不赎楼直接过户给女方
呢?这个问题涉及的是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市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的具体操作细节。
一、操作指引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3年5月10日发布了《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申办指引》。
主要的操作方式有三种:
(一)抵押权变更模式
抵押权变更模式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不注销原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办理过户手续,抵押人变更为受让方。
(二)顺位抵押模式
顺位抵押模式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在不注销原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办理过户手续,抵押人变更为受让方,并办理受让方贷款的顺位抵押登记,待受让方贷款银行放款将转让方借款还清后,注销原抵押登记
(三)双预告模式
双预告模式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办理转移预告和抵押权预告后,受让方贷款银行放款存入约定的监管账户,在不注销原有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办理双预告转本(正式过户和顺位抵押),划款结清转让方借款,注销原抵押登记。
二、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铁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5月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杨某名下位于坪山区坑梓街道的房产归铁某所有,该房产剩余贷款由铁某负责偿还。离婚后,铁某每月将当月房贷还款金额转至杨某名下银行账户,由杨某继续偿还案涉房屋贷款。但因案涉房产存在抵押贷款,按照当时的政策,需要先还贷赎楼再过户,双方就赎楼费用的承担问题未能协商一致,致使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迟迟未能办理。2022年6月,为尽早分割离婚后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杨某将铁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产归铁某所有,并判令铁某立即配合杨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抵押权人述称,其已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对于涉案房产“带押过户”无异议。
(二)律师分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故原告诉请确认案涉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被告所提出的赎楼费用问题,并不能对抗原告的诉求,不属于法定的抗辩理由。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深圳市实施的不动产“带押过户”政策,以及抵押权人正在开展的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过户已不存在障碍,被告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产的过户手续。
(三)法院判决
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至被告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律师建议
(一)离婚协议如约定房产分割需要过户的,尽早办理过户手续,避免产生纠纷和风险。
(二)“带押过户”在很多城市已经推广,可以查询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指引。
(三)“带押过户”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方贷款银行协商一致才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