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经常出现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情况,那谁可以作为原告去法院起诉呢?
按照通常的想法,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然而,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生育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子女是抚养费实际的受益人,因此,主张抚养费的原告是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下面举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8日,原告欧阳某某之父和与被告杨某某在三穗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儿欧阳某某(即本案原告)由其父亲抚养,杨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350元,至原告年满18岁止。被告杨某某在承担抚养费至2016年12月后,至今再未支付原告抚养费。期间原告父亲多次联系被告支付抚养费未果。故原告起诉至贵州省黔南州三穗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30日抚养费共计10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分析:
本案应当适用《婚姻法》,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双方在离婚之后仍有义务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时,父母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欧阳某某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10500元。